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28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谢志友、姜美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友,姜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20号申请执行人谢志友,男,195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美华,女,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姜美华,已依法公告送达执行手续。经查,未发现姜美华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谢志友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春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