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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7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戎富德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富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

案由

借记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657号原告戎富德,男,汉族,1986年2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淑君、刘丽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4号院1号楼。代表人杜红兵,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松芬,女,汉族,1963年9月3日出生,该行员工,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戎富德诉被告农行借记卡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工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农行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富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鹏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