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孙宏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宏娟,季向东,北京欣达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贵生,马晶晶,朱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4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宏娟,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司光超,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季向东,男,1975年4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欣达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隆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念祥,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周贵生,男,1951年12月22日出生。一审被告:马晶晶,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一审被告:朱琳,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孙宏娟因与被申请人季向东、北京欣达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周贵生、马晶晶、朱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4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宏娟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我对共用管道的堵塞有过错没有事实根据。我不是共用管道堵塞的行为人。法院认定地漏反水造成本案事故是因为我对自己所有的房屋未尽到妥善管理及注意义务,这是不成立的。污水渗漏至季向东家致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服务义务,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应只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孙宏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孙宏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宏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