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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001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艳梅与王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梅,王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001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艳梅,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王金和,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法执字第00120号之二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王金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金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金和在中国工商银行06052521010001412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巴彦乌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文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