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扈越诉李海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越,李海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民初1087号原告扈越,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李作君,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均,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扈越诉被告李海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扈越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4.00元,减半收取,1492.00元,由原告扈越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彧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军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