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369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武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保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菲菲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