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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唐庭仁诉被告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627号原告:唐庭仁,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椿林,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男,生于1975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庭仁诉被告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庭仁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谯春琼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庭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唐庭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喻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