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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会芳与河北七彩胭脂珠宝玉器有限公司、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芳,河北七彩胭脂珠宝玉器有限公司,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刘会芳。被执行人河北七彩胭脂珠宝玉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国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会芳与被执行人河北七彩胭脂珠宝玉器有限公司、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会芳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执158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荣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