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民二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振峰与马广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峰,马广钦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766号原告张振峰,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葛会民,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新安,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广钦,男,1963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峰诉被告马广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峰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振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应当解除对被告马广钦在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民一初字第01100号调解书中所享有的的执行款19万元的冻结,解除对担保人王飞的号牌为皖SW****轿车一辆(担保物)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振峰撤回对被告马广钦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马广钦在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民一初字第01100号调解书中所享有的的执行款19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担保人王飞的号牌为皖SW****轿车一辆(担保物)的查封。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张振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穆家运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