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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月廷诉被告孙开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廷,孙开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644号原告李月廷,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友谊村。被告孙开源,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廷诉被告孙开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能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月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黄永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倩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