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月廷诉被告孙开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廷,孙开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644号原告李月廷,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友谊村。被告孙开源,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廷诉被告孙开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能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月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黄永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倩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