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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梁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756号原告梁某甲,女,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被告梁某乙,男,汉族,1977年1月4日出生。被告梁某丙,女,汉族,1959年10月31日出生。被告梁某丁,女,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被告梁某戊,女,汉族,1967年6月30日出生。被告梁某己,女,汉族,1972年6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某甲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