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彭武与范晓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武,范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彭武,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8日,住天全县。被执行人:范晓刚,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8日,住荥经县。彭武申请执行范晓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已死亡,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武申请执行范晓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审判员 罗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华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