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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彭武与范晓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武,范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彭武,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8日,住天全县。被执行人:范晓刚,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8日,住荥经县。彭武申请执行范晓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已死亡,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武申请执行范晓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审判员  罗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华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