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5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赫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字第636号原告:赫某,女,1977年5月4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同上。身份证号:××。原告赫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赫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赫某负担。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清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