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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798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坏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