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798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坏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