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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唐县固河镇霖松建材门市部与金书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县固河镇霖松建材门市部,金书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53号申请人:高唐县固河镇霖松建材门市部负责人:陈春井,男,汉族,住高唐县。被执行人:金书信,男,汉族,住平原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书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高唐县固河镇霖松建材门市部发现被执行人金书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平原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