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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阎永成与张文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永成,张文燕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670号原告阎永成,居民。被告张文燕,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驻地明珠客栈经营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永成与被告张文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永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阎永成负担。审 判 长  梁 裕人民陪审员  王文辉人民陪审员  李振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樊丽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