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刑更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刘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刑更197号罪犯刘波,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1年4月26日本院作出(2011)双刑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波犯贪污罪、介绍贿赂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未执行)。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2013年6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2月15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邀请了双鸭山市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累计得有效奖分131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38分,2013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波准予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