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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彭仁会与刘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仁会,刘开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768号原告:彭仁会,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刘开山,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3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彭仁会与被告刘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富清审 判 员  魏文锋人民陪审员  王 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