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彭仁会与刘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仁会,刘开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768号原告:彭仁会,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刘开山,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3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彭仁会与被告刘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富清审 判 员 魏文锋人民陪审员 王 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