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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太康县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王向征、程雷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康县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向征,程雷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150号原告太康县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成才,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向征,男,汉族。被告程雷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向征、程雷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康县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康县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向征、程雷帅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照东审 判 员  陈海港人民陪审员  张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