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太康县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王向征、程雷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康县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向征,程雷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150号原告太康县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成才,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向征,男,汉族。被告程雷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向征、程雷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康县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康县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向征、程雷帅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照东审 判 员 陈海港人民陪审员 张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