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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李雷刚、韩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华,李雷刚,韩锋,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济宁市龙腾管材专用管材有限公司,济宁市鑫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燕山农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88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华被执行人:李雷刚被执行人:韩锋被执行人: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龙腾管材专用管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鑫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济宁燕山农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长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