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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356号原告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黄永峰,该单位总经理。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78元,减半收取3989元,由原告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太军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松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