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林洪柱申请执行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洪柱,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林洪柱,汉族。被执行人: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林洪柱与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等共计32235.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83执恢39案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