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旭东与张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旭东,张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吴旭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奕,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旭东与被执行人张奕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现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