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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杜宝平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388号罪犯杜宝平,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玉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宝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杜宝平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唐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五年二月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宝平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8日至2016年1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四年十月十三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八年三月十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0年5月7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宝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审 判 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