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辖终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亚太支行、马增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亚太支行,马增美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辖终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亚太支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路440号亚太世纪花园50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邹东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武建锋,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增美,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亚太支行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102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亚太支行以该行同意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亚太支行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针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