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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付云洋信用卡诈骗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云洋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543号罪犯付云洋,男,34岁(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云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付云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一中刑终字第17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提出对罪犯付云洋假释建议,并将假释案卷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于4月7日至4月11日进行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刘洋,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警察康伟、刘成建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付云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付云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教育改造、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于2015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符合假释条件。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罪犯付云洋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罪犯付云洋假释的建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出庭意见为:北京市延庆监狱提请假释的程序合法,罪犯付云洋符合假释条件,假释建议适当。同意北京市延庆监狱对罪犯付云洋提请假释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付云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于2015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另查明,该犯被判处的罚金已俄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付云洋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2)证人刘宇辰、XX的证言;(3)北京市延庆监狱出具的罪犯付云洋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5)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6)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付云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云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京代理审判员 尤 頔人民陪审员 张垣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清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