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丽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杨明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丽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杨明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008号原告:佛山市丽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xx路1号罗村xx大厦首、二层局部,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方碧芳。委托代理人:徐英鹏,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利,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公民身份号码×××0630。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丽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丽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秀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冬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