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商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淮安风辰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海阳钢塑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风辰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海阳钢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商初字第00595号原告淮安风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工业园诚意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段元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华林、岳爱平,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江苏海阳钢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经济开发区金湖西路北侧、八四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沈张法,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淮安风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阳钢塑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葛华林、岳爱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海阳钢塑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费151799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款项,现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运费15179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海阳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发票6份及被告方确认单一份,证明被告共欠原告运费271799元,已给付120000元,尚欠151799元。3、运输明细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安排车辆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事实。4、送货单8份、收条29份,证明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由被告工作人员签收的事实。5、微信、短息记录一组,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原告运输系被告组织安排的事实。被告江苏海阳钢塑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2月起,被告因业务需要由其工作人员费香萍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与原告联系,安排原告车辆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原告先后将被告生产的钢管等货物运送给被告指定的河北、江阴等地的厂商。原告完成相关货物运输后,由被告工作人员费香萍、唐海燕、黄立平等人出具收条签字认可。后经原、被告核对账目,被告共欠原告运费271799元,原告为此先后向被告开具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合计金额为271799元,后被告仅偿还120000元,尚欠151799元一直未还。原告索款无着,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系按照被告要求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由被告验收并出具相关凭据,故本院认定原、被告间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现被告仅支付部分运输费用给原告,构成违约,因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江苏海阳钢塑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海阳钢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淮安风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用15179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36元,由被告江苏海阳钢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要宏审 判 员 何苏平人民陪审员 沈建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