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高斯图文印刷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春美程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斯图文印刷系统(中国)有限公司,长春美程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93民初150号原告:高斯图文印刷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云岭东路***号。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美程印刷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越达路***号超达工业园*号厂房。委托代理人:韩凤楠,辽宁名熙(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斯图文印刷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高斯公司)与被告长春美程印刷有限公司(下称美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军、美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凤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斯公司诉称:2010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胶印机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0-N030),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由原告生产的Magnum40胶印机一台,总计人民币703万元。2011年9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胶印机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1-N016),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由原告生产的Magnum40胶印机一台,总计人民币700万元。2013年9月22日,原、被告就该《胶印机设备购销合同》《胶印机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1-N016)签订《补充协议》,第一条就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若被告付款逾期超过15日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款项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月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不履行,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41.5万元;2.被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美程公司辩称:对我公司欠款事实无异议,现在我方经济困难无法偿还全部欠款,请求原告即法院延长被告还款时间,支持我方生产经营,待重组成功后偿还全部货款。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胶印机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0-N030),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由原告生产的Magnum40胶印机一台,总计人民币703万元。2011年9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胶印机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1-N016),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由原告生产的Magnum40胶印机一台,总计人民币700万元。2013年9月22日,原、被告就该《胶印机设备购销合同》《胶印机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1-N016)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甲方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再支付人民币250万元;4、甲方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人民币150万元。5、若甲方逾期超过15日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款项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美程公司在《补充协议》第一款第三项约定的付款期限即2014年6月30日届满时,尚有91.5万元货款未支付;在《补充协议》第一款第四项约定的付款期限即2015年6月30日届满时,未支付150万元货款。直至起诉时美程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合计241.5万元,故高斯公司诉至法院。本院认为,高斯公司与美程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关于高斯公司要求美程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41.5万元的诉讼请求,高斯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美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241.5万元,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高斯公司要求美程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逾期付款超过15日按照日万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美程公司对此无异议,故美程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美程公司在《补充协议》第一款第三项约定的付款期限即2014年6月30日届满时,尚有91.5万元货款未支付,故91.5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自2014年7月15日起算。美程公司在《补充协议》第一款第四项约定的付款期限即2015年6月30日届满时,未支付150万元货款,故150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自2015年7月15日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春美程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高斯图文印刷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二、被告长春美程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高斯图文印刷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74元,由被告长春美程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虹梅人民陪审员 徐云峰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天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