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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黄山市绿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与徐联芳、徐联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黄山市绿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徐联芳,徐联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黄山市绿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徐联芳,女,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徐联群,男,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联芳、徐联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联芳、徐联群存款11350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建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费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