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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新疆恒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予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恒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予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614号原告:新疆恒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街道办事处北苑社区民康北路238号一方天地小区11幢0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建江,新疆恒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芬,女,汉族,1975年5月出生,新疆恒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田予果,女,汉族,1979年8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恒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予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新疆恒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恒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邮寄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居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常蓉亮第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