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霍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审核拟稿数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254号原告霍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