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行非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秭归县国土资源局与秭归长江石业有限公司自然资源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秭归县国土资源局,秭归长江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行非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王雄,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向恒龙,男。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执行人秭归长江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郭家坝镇荒口坪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崔为民,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秭归长江石业有限公司自然资源一案,秭归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秭国土执罚(201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秭归长江石业有限公司未按秭国土执罚(201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行政审判庭于2014年3月10日裁定准予执行,并于2014年3月11日移交本院执行工作局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一、退还非法占有土地667平方米;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建筑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按每平方米23元的标准并处罚款15341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行非执字第0000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