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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钱小建诉遵义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小建,遵义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2134号原告钱小建,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王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中段交通运输局大楼*楼。法定代表人傅忠模。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原告钱小建诉被告遵义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小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钱小建承担。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