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3民初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诉被告葛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葛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3民初123号之一原告田某,男,1976年10月14日生,汉族,兴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干部,住兴县蔚汾镇紫沟段。被告葛某平,又名葛某,男,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兴县电业局职工,住兴县蔚汾镇中南海。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晋1123民初1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葛某平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现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葛某平工资存款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李利平审判员 高双利审判员 郑红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