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肥西辉杰砂石建材经销部与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吴贤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西辉杰砂石建材经销部,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吴贤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84号原告:肥西辉杰砂石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经营人:王光辉,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刘晓军,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何飞龙,董事长。被告:吴贤东,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肥西辉杰砂石建材经销部诉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吴贤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西辉杰砂石建材经销部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肥西辉杰砂石建材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西辉杰砂石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15970元,减半后收取7985元,由原告肥西辉杰砂石建材经销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