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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许晗与李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晗,李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817号原告许晗,女,汉族,住宿州市。被告李平,男,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晗诉被告李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晗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正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