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民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张高飞、李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高飞,李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民终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高飞,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宋龙明,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25日,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陈建东,达州市达川区南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高飞与被上诉人李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2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高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宋龙明,被上诉人李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28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牟春艳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