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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波诉祝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祝全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1062号原告:张波。委托代理人:窦艳春。被告:祝全伟。委托代理人:赵艳春。原告张波诉被告祝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祝全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对被告祝全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张波承担。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