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波诉祝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祝全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1062号原告:张波。委托代理人:窦艳春。被告:祝全伟。委托代理人:赵艳春。原告张波诉被告祝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祝全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对被告祝全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张波承担。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