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浙江赛丽丝绸有限公司与杭州丝田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赛丽丝绸有限公司,杭州丝田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50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赛丽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法定代表人:俞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月萍,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丝田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邢胜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浙江赛丽丝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丝田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浙0624民初8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杭州丝田时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全部执行完毕,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赛丽丝绸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5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蔡祖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