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周国文与湖南省祁东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文,湖南省祁东县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426行初3号原告周国文委托代理人吴永恒,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官和平,祁东县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省祁东县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址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建设路。法定代表人谭志尚,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文不服被告湖南省祁东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调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国文负担。审判长 刘钾魁审判员 旷 鹃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 宇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