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民二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改利与张文杰、苗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改利,张文杰,苗宏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二初字第430号原告张改利,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郑建永,男,1973年9月7日出生,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王长军、刘鹏丽,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杰,男,199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苗宏伟,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管作峰,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利诉被告张文杰、苗宏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改利于2016年0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改利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改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改利负担。审 判 长 张 丽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人民陪审员 梁慧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松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