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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宏图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菱锡钢特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宏图运输有限公司,江苏华菱锡钢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964号原告无锡市宏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惠河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赵红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广根,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菱锡钢特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MFF7EOM,住所地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凌仲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永忠,被告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宏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菱锡钢特钢有限公司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宏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80元减半收取计46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