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宜宾县鑫瑞玻璃有限公司与李秀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县鑫瑞玻璃有限公司,李秀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县鑫瑞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高场镇七井村。法定代表人周定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秀超,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29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秀超的妻子朱成容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新桥街(幢号为01-G)的房屋(产权证号:20030****号)。查封期限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让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