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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荣永根、过惠娟与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永根,过惠娟,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02行初11号原告荣永根。原告过惠娟。委托代理人荣连(系荣永根、过惠娟之女)。委托代理人荣华(系荣永根、过惠娟之女)。被告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杨乔良。委托代理人赵丽娟,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瑞瑞,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荣永根、过惠娟诉被告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2016年4月29日原告荣永根、过惠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荣永根、过惠娟系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永根、过惠娟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荣永根、过惠娟负担。审 判 长  徐 滢代理审判员  袁家琳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