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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4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郑旭勇与谷莉芬、徐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旭勇,谷莉芬,徐恭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4017号原告:郑旭勇。被告:谷莉芬。被告:徐恭强。原告郑旭勇与被告谷莉芬、徐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33%自2015年3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于2000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22日登记离婚。2015年3月21日,被告谷莉芬向原告借款4万元,谷莉芬和原告签订一份现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33%,借款本息由被告谷莉芬分十期还清,每十天还一期,同年9月16日前还清借款本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谷莉芬未偿付原告借款本息。另查明,原告因公告送达需要支付公告费2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谷莉芬、徐恭强应共同偿还原告郑旭勇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33%从2015年3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1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朝方人民陪审员  吕建云人民陪审员  洪优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秋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