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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燕广敏与袁庆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广敏,袁庆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391号原告:燕广敏,男,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田宏伟,阳谷景阳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燕庆堋,系燕广敏之子。被告:袁庆军,男,汉族,居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广敏与被告袁庆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广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怀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立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