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孙永刚与韩祥来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刚,韩祥来,阎家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704号原告孙永刚,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韩祥来,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阎家兰,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刚诉被告韩祥来、阎家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价值27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所有的鲁M962**号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所有的鲁M962**号汽车一辆;二、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中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