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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聂某一审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聂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聂某,男。被执行人聂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聂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聂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聂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聂某某现下落不明,其现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聂某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聂某某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执1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傅咏梅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