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顾永辉与黄国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顾永辉,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黄国明,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三(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国明短期内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况,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0月17日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2016年2月19日,申请执行人顾永辉以被执行人黄国明具有履行能力为由,请求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国明在本院教育下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顾永辉25000元,余款本院裁定从被执行人黄国明所在单位上海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每月扣取工资款2000元,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2012)金民三(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代理审判员 蒋照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见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